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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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节能管理,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九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所在行政区域节能减排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十条公共机构制定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能源使用现状和问题、指导思想和原则、节能目标和指标、重点节能环节、节能措施、节能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照年度进行分解落实,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向本级公共机构下达节能目标和指标。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达的节能指标,结合本单位的用能情况,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或方案,采取有效节能措施,完成节能目标。同时,将年度节能计划或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实行节能联络员(专管员)制度。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专管员),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节能工作信息,处理各类公共机构节能提案、议案、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与监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现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与本市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市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分平台和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数据管理信息分享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统计报送和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报送制度。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机构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文章来源:《节能与环保》 网址: http://www.jnbjb.cn/zonghexinwen/2020/0812/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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